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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一律所主任,违规以私人账户收费120万和360万,被处罚停执6个月!

律法服务先锋 2024年10月28日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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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4〕7号

当事人:鲍*玲,女,汉族,福建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411175973。

经查明:2021年12月21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张某华签订协议,指派鲍*玲和吕寅生担任林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2022年1月10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再次与张某华签订委托协议,指派鲍*玲和吕寅生担任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辩护人,约定协议有效期至侦查终结止。鲍*玲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5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委托人及其亲属收取费用,累计120万元,且未按规定及时转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账户。

2022年5月16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张某华签订协议,指派鲍*玲和吕寅生担任林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同日,鲍*玲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委托人亲属收取费用360万元,并未按规定及时转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账户。

以上事实有鼓楼司法局《关于福建三*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的调查报告》、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鲍*玲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签订于2021年12月21日的《委托协议》、签订于2022年1月10日的《委托协议》、签订于2022年5月16日的《委托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双方款项往来明细表(二)、福建三*律师事务所2023年9月6日情况说明、调查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询问鲍*玲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司发通〔2021〕87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鲍*玲身为专职律师,理应恪守自律,但却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直接向委托人及其亲属收取律师服务费,且未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律师“私自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六项:“违反本项规定办案二件以上或私自收取费用(接受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C档”、处罚标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规定,决定对鲍*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鲍*玲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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