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办案解读

其他

刚刚!最高院明确: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2021年6月18日)案例讨论:您认为: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外卖平台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11月1日 下午 1:59
其他

指导案例4: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裁判规则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11月1日 下午 1:59
其他

指导案例5号: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11月1日 下午 1:59
其他

指导案例6号:作出没收较大财产的行政处罚,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被告金堂工商局辩称:原告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所扣留的电脑主机是32台而非33台。
11月1日 下午 1:59
其他

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2024). pdf

《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2024)》扫码关注后发送“婚姻继承”即可免费领取
11月1日 下午 1:59
其他

我估计,这两年转行的律师会特别多……

身为律师以及法务工作者的你:是不是也希望自己能拥有更多案源?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职业前景更加广阔?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薪资收入能再提高一点?如今合规的“利剑”已经高高悬起成为一名专业的“企业合规师”,能帮助你更好得开拓案源,提高收入!合规市场正是一片待开拓的“蓝海”,新兴职业!人才缺口30万➕!!企业合规师与律师的关联性也很强,市场上对于合规人才也有一定的需求,这是法律从业者需要抓住的好机会!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不仅仅是一张纸,它证明了一个人在这个领域所具备的能力,也是想进入一个行业或领域里的“敲门砖”!法律人接企业合规师业务后,副业报酬非常高!(招聘网站可查)。在很多职业领域中,证书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比如法考生要考律师证,就是因为职业发展需求。新人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多掌握一些合规技能,拿到企业合规师证书,也是自己进入职场的加分项!学习企业合规专业知识,抓住职业红利成为各大企业需要的合规人才!👇立即扫码咨询,学习快人一步👇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受到的打击也在持续,律师行业的整体收入也逐渐下滑,法律从业者面临更多的困难。雪上加霜的是,市场上实习律师求职者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内卷愈演愈烈!2023的下半年,法律从业者出路在何方?成为一名专业的企业合规师,即可斩获职业发展薪机遇!合规方面政策的陆续出台,推动着企业合规改革发展,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打击力度,企业合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一个和律师息息相关的的职业——“企业合规师”已经逐渐成为行业新宠!有不少大型企业开出高薪聘请专门的企业合规专家,例如某保险公司单独设置了首席合规官,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士担任,直接向CEO负责,下设合规部,共有合规员工200余人。此外,在招聘App里搜索企业合规岗位,其薪资普遍较高,甚至有不少企业愿意开出更高的薪资待遇。▲来源:BOSS直聘从上图即可看出,企业合规师可以选择的岗位非常多,有:合规专员、合规主管、合规经理等;有工作经验且实战经验丰富的合规师还可以胜任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等岗位。从职业发展来看,企业合规师的选择很广阔,岗位晋升的空间很大,随着岗位的晋升薪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学习企业合规专业知识,抓住职业红利成为各大企业需要的合规人才!👇立即扫码咨询,学习快人一步👇作为一个新兴职业,企业合规师的工作内容范围在不断扩大,不仅涵盖知识产权合规、贸易合规、未来进一步扩展到数据合规、环境合规、反腐败等。2023年2月24日,最高检:积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快速增长。随着企业对于自身合法合规的关注度越高,专业的合规人才需求也相对增长。就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合规师对于企业的合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律所做合规业务。拥有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律师人才,可以在律所做合规律师,做企业合规业务,帮助企业识别、规避、管理、应对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业务、合规文化、合规管理等。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企业发展。担任企业合规主管、合规经理、合规总监、内部控制经理、内部控制总监、风控总监、风控经理等。专业能力、专业经验以及其他综合能力更强者,
10月31日 下午 2:10
经济

指导案例3: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以受贿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10月31日 下午 2:10
其他

指导案例1号:“跳单”并不一定构成违约!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10月31日 下午 2:10
其他

新公布一部重要法律,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件: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
10月31日 下午 2:10
其他

青年律师工作实务手册.pdf

扫码关注后发送“律师手册”即可免费领取
10月30日 下午 1:57
其他

员工带发的馒头回家,被公司通报盗窃,法院判了

件: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澎湃新闻记者
10月30日 下午 1:57
其他

最高院: 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10月30日 下午 1:57
其他

最高法:兼具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不得转让,但其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10月30日 下午 1:57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社会

四部门宣布:放高利贷正式入罪

件: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来源
10月30日 下午 1:57
其他

中国百强上市企业合同模板(精选).pdf

中国百强上市企业合同模板.pdf扫码关注后发送“上市企业”即可免费领取
10月29日 下午 2:19
其他

最高法: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配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件来源《再审申请人冯春花因与被申请人马晓琴、李明、赵玉科、贾延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10月29日 下午 2:19
其他

警示!一律所主任,违规以私人账户收费120万和360万,被处罚停执6个月!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10月29日 下午 2:19
其他

彩礼返还裁判标准重大变化,最高法发布:新三项原则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10月29日 下午 2:19
其他

法律咨询公司收400元:写诉状、整理证据、指导立案、辅助判决(法官都惊呆了)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10月28日 下午 2:07
其他

看案例:在他人欠条上签字,会承担还款义务吗?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10月28日 下午 2:07
其他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如何提交法院才规范?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10月28日 下午 2:07
其他

最高院: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时该保全是否自动解除?

件: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来源
10月28日 下午 2:07
其他

最高院:主张利息时千万不要遗漏这项诉讼请求!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点击领取➤【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10月28日 下午 2:07
其他

中院二审明确: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经济状况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受害人所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应当予以重审!

件: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来源
10月27日 下午 2:14
其他

最高院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

附:官方文件+典型案例官方文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节选)——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
10月27日 下午 2:14
其他

“非夫妻”住酒店,只登记一人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会怎么样?

件: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来源
10月27日 下午 2:14
其他

“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了个名字,后来却被人补上了一些内容。
10月26日 下午 2:02
其他

最高法: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来源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202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24年5月30日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0月25日 下午 2:18
其他

最高法: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分割共有房屋吗?(注意关键词)

来源:裁判文书网、最高判例本期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张军、汪淑花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发布日期:2022-07-01。▶裁判要点: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法条1.《民法典》第119条
10月25日 下午 2:18
其他

最高法: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且又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驳回?

案例索引:中铁二局瑞隆公司与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5624号】♢
10月24日 下午 2:09
其他

最高法答复: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是必要程序

您好!您关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是否为必要程序”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10月23日 下午 3:38
其他

最高法民一庭:“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也不用用于偿还生前债务!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10月23日 下午 3:38
其他

注意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无负责人及制作人签章的,并不能据此全面否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

导读: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民诉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虽然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没有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但缺少该签名或盖章只能说明该证明材料在证据形式上不够完备,并不能据此全面否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是否应采信以及是否应要求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可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判断。豆某科与东阳市某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无负责人及制作人签章的,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69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50号【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虽然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没有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但缺少该签名或盖章只能说明该证明材料在证据形式上不够完备,并不能据此全面否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是否应采信以及是否应要求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可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0月12日 下午 2:06
其他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车总是难以拒绝,车主也鲜少去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驾照。然而当朋友把车借走后,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跟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基本案情郭某某将其小轿车出借给杨某,而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郭某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杨某驾驶。案发当天,杨某驾驶该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于某某当时正坐在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内。由于对路况缺乏了解且行驶速度过快,杨某驾驶该车辆撞上道路旁的树木,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于某某死亡。法院审理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借用郭某某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于某某的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郭某某,郭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月12日 下午 2:06
其他

婚内赠送异性大额财物,原配是否可以追回?

张某与其丈夫刘某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女儿刘某某,刘某多年来一直在外做生意,张某在本地上班照顾家庭,婚姻一直较为稳定。后刘某在外结识了异性王某某,并在交往的两年多内,赠与王某某价值三十万元的奢侈品,转账金额达到二十五万元。张某得知后,诉至惠农区人民法院,王某某称该奢侈品及转账均为赠与,不予返还。判决结果:庭审中,法官仔细剖析案情,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刘某和王某某的聊天记录等具体情况,最终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及刘某婚内财产五十五万元。以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对王某某的赠与是否有效。法院认定为无效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赠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法官提醒: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应当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大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另一方可以追回。来源: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10月12日 下午 2:06
其他

符合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本案确定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周某某,周某某应当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参考案例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16-2-084-002
10月12日 下午 2:06
其他

“多少律师没活路了?”

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受到的打击也在持续,律师行业的整体收入也逐渐下滑,法律从业者面临更多的困难。据数据统计,70%以上的年轻律师收入不足10万,深圳是40岁以下的律师近60%收入不足15万。目前全国律师人数规模已经突破62万了,也就是说超过一半以上的入不敷出。雪上加霜的是,市场上实习律师求职者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内卷愈演愈烈!2024的下半年,法律从业者出路在何方?合规市场正是一片待开拓的“蓝海”,新兴职业!人才缺口30万➕!!企业合规师与律师的关联性也很强,市场上对于合规人才也有一定的需求,这是法律从业者需要抓住的好机会!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不仅仅是一张纸,它证明了一个人在这个领域所具备的能力,也是想进入一个行业或领域里的“敲门砖”!法律人接企业合规师业务后,副业报酬非常高!(招聘网站可查)。在很多职业领域中,证书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比如法考生要考律师证,就是因为职业发展需求。新人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多掌握一些合规技能,拿到企业合规师证书,也是自己进入职场的加分项!学习企业合规专业知识,抓住职业红利成为各大企业需要的合规人才!👇立即扫码咨询,学习快人一步👇对律师而言:在处理合规业务时会产生大量的民事诉讼和仲裁业务、非诉业务甚至刑事业务。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如果能够抓住机会与企业建立长久的合作,不仅能确保业务稳定,还能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而获得专业上的成长。同时企业也会对律师的业务能力口口相传,一举解决律师”没案源“的困境。对法务工作者而言:在合规监管愈加严峻的时代背景下,法务如果想要得到企业更多的认可和重视,就要主动融入合规的运营管理之中,通过助力合规管理实现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相伴相生。做到这一点,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务,成为企业中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成为一名专业的“企业合规师”,不仅能帮助律师及法务工作者更好实现薪资的增长,还能顺利完成职业的发展!有不少大型企业开出高薪聘请专门的企业合规专家。例如某保险公司单独设置了首席合规官,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士担任,直接向CEO负责,下设合规部,共有合规员工200余人。此外,在招聘App里搜索企业合规岗位,其薪资普遍较高,甚至有不少企业愿意开出更高的薪资待遇。学习企业合规专业知识,抓住职业红利成为各大企业需要的合规人才!👇立即扫码咨询,学习快人一步👇作为一个新兴职业,企业合规师的工作内容范围在不断扩大,不仅涵盖知识产权合规、贸易合规、未来进一步扩展到数据合规、环境合规、反腐败等。2023年2月24日,最高检:积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快速增长。随着企业对于自身合法合规的关注度越高,专业的合规人才需求也相对增长。就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合规师对于企业的合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律所做合规业务。拥有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律师人才,可以在律所做合规律师,做企业合规业务,帮助企业识别、规避、管理、应对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业务、合规文化、合规管理等。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企业发展。担任企业合规主管、合规经理、合规总监、内部控制经理、内部控制总监、风控总监、风控经理等。专业能力、专业经验以及其他综合能力更强者,
10月12日 下午 2:06
其他

警示!同一地同一天7名律师被吊证:同一原因、同一处罚依据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编者:柳叶飞刀编前语:数春秋历寒暑,头悬梁锥刺股,于数十万人中,脱颖而出,通过法考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正是心怀法律信仰,意气风发,为了案件甘愿996,随时取消节假日。满腔正义,深知办的不是案子,是他人的人生也是自己的人生,一切有碍法治进程的牛鬼蛇神如樯橹灰飞烟灭。然,法律信仰不坚定者大有人在,忘记了学法的初衷,违背了自己的远大理想,冲动之下必有惩罚,贪念作祟必有祸事。于是,中道崩塌,律师执业卒!“勾兑”一时爽,吊证心发慌!执业警钟已经敲响,唯有且仅有坚守法律底线,执业之树才能常青。近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司罚决字[2024]第8~14号。连续7个文号,一天之内公布了7名律师被吊证,被吊证的原因相同“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处罚依据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0月11日 下午 2:00
其他

婚内转账支出的款项,并不一定就是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转自:丽姐说法裁判要旨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男方目前并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法院将男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收益的50%分配给女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能够被证明系恶意转移、隐匿的,均应视为该一方已作出了合理处分。至于是恶意转移还是合理处分财产,应主要从账户余额的变动、进出账目的平衡性和资金的流转规律,并结合支付对象、金额、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还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诉讼请求2022年3月8日,小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小民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余额(单位缴款部分175249元及个人缴款部分86597.83元)全部归小芳所有,共计261846.81元;2.小民名下企业年金账户余额361556.76元全部归小芳所有;3.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小民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672298.45元,全部归小芳所有。一审查明小民与小芳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根据小芳提交的小民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经计算,小民1996年12月之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105元,予以扣减后,小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86492.83元,单位缴费部分为150021元。根据小芳的申请,一审法院向小民原任职单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调取小民企业年金账户个人及单位缴费情况,该单位回复称,小民自2007年1月开始缴纳企业年金,一直缴至其离职2016年2月,在此期间,小民个人缴费112604.8元,单位缴费92023.6元。小民现未提取企业年金款项,原因为其不符合领取条件,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第24条规定,企业年金在退休、身故、出境定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下方能领取。小民离职时,已对其年金账户进行“离职转保留”手续,(按照规定将企业部分100%的比例归属个人),目前账户内金额无法区分单位及个人部分各自金额及收益,由于企业年金仍处于投资过程中,一般只在每月底统一核算定价,故无法提供精确到2021年12月10日的金额情况,现提供2021年11月底及12月底的相关数据供参考,2021年11月30日定价日为税前本金47649.04元+税后本金156979.36元+投资收益155850.74元,共计为360479.14元;2021年12月31日定价日为税前本金47649.04元+税后本金156979.36元+投资收益156928.36元,共计为361556.76元。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金需要缴税,税后本金为缴纳时已扣税款,税前本金则需在领取企业年金时再行扣税。小芳就其与小民婚姻家庭纠纷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民事判决:驳回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小芳与小民扶养费纠一案曾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0953号民事判决,驳回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小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粤01民终30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0953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小民履行了上述义务,向小芳支付52225.4元。小民曾四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案号分别为(2008)花法民一初字第1991号、(2009)花法民一初字第972号、(2018)粤0114民初4621号、(2019)粤0114民初5691号,案件结果分别是和好、撤诉、不准予离婚、准予离婚。其中(2019)粤0114民初5691号……。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小芳与小民离婚纠纷案件中,并未对小民名下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割,小芳在离婚后提起诉讼进行分割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关于养老保险,小芳主张小民名下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全部分配给小芳,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的规定,小芳主张将小民名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的全部进行分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民个人缴费部分金额86492.83元的50%即43246.42元分配给小芳。二、关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民目前并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法院将小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收益的50%分配给小芳,关于个税问题,小民可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依税务部门核算后的具体金额另行主张权利。关于金额,因无法明确双方离婚时投资收益部分,且投资收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产生,故酌情以2021年12月31日的投资收益按照比例计算个人缴费部分收益为86355.98元,个人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共计198960.78元(86355.98元+112604.8元),该金额50%为99480.39元。三、关于小芳诉请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民隐藏、转移及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672298.45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小芳该项主张并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小芳曾在(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案中起诉主张分割小民名下本案所涉银行账户隐藏、转移的款项,小民主张小芳重复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法院认为,小芳在(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案中基于小民婚内存在恶意隐藏转移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内财产,而本案系基于双方离婚后小民恶意隐藏转移行为提起的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两案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小芳在本案中提起诉讼并未构成重复起诉;第二、(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案、(2019)粤01民终303号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对于小芳在本案中主张的小民名下六张银行卡所涉款项是否存在恶意隐藏转移的行为已作出认定,本案不再赘述;第三、经法院再次核查,小芳提交的小民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多数为小民名下账户内的转账交易,少部分为取现,对于取现行为小民亦作出了合理解释;第四、小芳在(2018)粤0114民初4621号案中陈述“从他回家之后一直到2017年10月,小民在九年里的表现是非常非常优秀的,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好丈夫,好爸爸。”“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小民的抑郁症再一次复发,而且情况是特别的严重,连吃饭都起不了床。每天都是我把饭做好了,想办法把他拉起来吃饭,晚上陪他出去散步,有时候也陪他到外面去玩。2017年10月份,我肩颈背部痛得厉害,小民还陪着我带我出去按摩。2017年10月31日,小民还带我去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做眼睛复明手术,给我付了近一万元的医药费”,通过小芳自述可知,2017年10月之前小芳与小民之间夫妻感情较好,小民自东风日产辞职后,工作断断续续,收入并不稳定,小民使用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维持家庭正常开支(房贷、家庭生活费、儿子学费生活费等)符合常理;第五、(2019)粤01民终304号案件判决小民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扶养费给小芳,并判决小民支付小芳疾病检查、治疗费用合计12225.54元,小民已履行该案生效判决义务,向小芳支付合计52225.4元;第六、(2019)粤0114民初5691号案认定“对于小民的存款问题,对于2018年2月前的款项,因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居住期间,且距今时间较长远,本案不予分割”,并判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XXXXXX二巷F3栋405房归小芳所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XXXX18号1区4栋1单位502房归小民所有,上述两套房屋所欠贷款均由小民负担。”,该案虽然就2018年之前的存款不予分割,但依然依法作出了处理,另小民自述已归还上述两套房产的贷款共计约30万元。综上,小芳诉请分割小民恶意隐藏、转移及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672298.45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判决如下:一、小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43246.42元;二、小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99480.39元;三、驳回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意见小芳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的审查采信和判决均存在重大的错误。小民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不合理,已超出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点,本院分析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86492.83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小民支付50%即43246.42元给小芳。二、《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本案中,小民目前确未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但基于小芳的实际需要,从方便生活、减少讼累的角度,可参照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一审判决酌情以2021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计得小民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共计198960.78元(86355.98元+112604.8元),小芳有权分得其中50%即99480.39元,定性恰当,计算准确,应予维持。前述小民名下养老金帐户余额共计261846.81元,其中单位缴款部分175249元,个人缴款部分86597.83元;小民名下企业年金帐户共计余额361556.76元,小芳上诉认为,小民恶意隐藏上述两项财产,故要求全部归小芳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小民是否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存款672298.45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小芳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理由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在合理范围、合理用途内处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况且,认定夫妻一方通过名下银行账户转出资金的行为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收款方在配合转移、隐匿财产,否则转出一方无法达成“转移、隐匿”的目的,需慎重把握。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能够被证明系恶意转移、隐匿的,均应视为该一方已作出了合理处分。所应分割处理的,是离婚时现存的财产。至于是恶意转移还是合理处分财产,应主要从账户余额的变动、进出账目的平衡性和资金的流转规律,并结合支付对象、金额、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还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1.小芳确认:其婚后在2004年至2010年底期间有工作,月收入约6000元,2011年至今没有工作;婚后至2015年10月前,小民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小芳管理,2017年10月前,均是小民的收入支付小芳的医疗费;小芳还表示:“从他(小民)回家之后一直到2017年10月,小民在九年里的表现是非常非常优秀的,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好丈夫,好爸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置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XXXXXX二巷F3栋405房、广州市花都区XXXXXXX18号1区4栋1单位502房等物业。由此可见,小民的工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小民以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支付家庭日常开支,不符合转移财产的特征。2.经查,小民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多为小民本人名下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少部分为取现,对于取现行为小民亦作出了合理解释。二、1.(2018)粤0114民初11265号和(2019)粤01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两份判决对于小芳认为小民名下存在转移财产情形的六张银行卡所涉款项已进行审查,作出认定,认为小民并不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2.对于小民的存款问题,(2019)粤0114民初5691号判决已认定,“对于2018年2月前的款项,因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居住期间,且距今时间较长远,本案不予分割”。本案中,小芳主张小民转移夫妻共同存款672298.5元,构成如下:第一、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19日,17天时间内,小民将在东风日产所取得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收入共计190148.45元隐藏、转移;第二、2016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0日,小民将广州熙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的劳务报酬320550元隐藏转移;第三、2016年5月25日,小民将在东风日产工作取得的住房公积金21600元隐藏转移;第四、2017年1月22日,小民将在浙江台州工作期间支付的劳务报酬6万元隐藏转移;第五、2017年7月24日,小民将其在大连工作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8万元隐藏转移。可见小芳所主张被转移的款项支出均发生在2018年2月之前,根据前述生效判决的认定,应不予分割。综上,小芳诉称小民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存款672298.45元的行为,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小芳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和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小民申请拍卖雅宝新城房屋其本人占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以清偿个人债务,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超出了本案审理范畴,故本院不予调处。综上所述,小芳、小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粤01民终24116号
10月11日 下午 2:00
其他

最高法: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要旨:1.虽然合同并无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诉讼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2.同理,保全费亦系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0月11日 下午 2:00
其他

没有身份证号立不了案?不请律师、不开调查函,手把手教你查对方身份证号

文章来源:小法名律大家好!今天分享一个查询对方身份证号的独家技巧全程高能!千万不要眨眼、走神事情还得从我的“妇人之仁”说起······朋友让我借点钱江湖救急我想着往日兄弟情谊,直接转账3000结果再次被现实打脸半年过去了这所谓的“朋友”竟然失踪了微信、支付宝、电话还都把我拉黑了虽说几千块钱看清一个人也算物超所值但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即使只欠三千块钱,也得让他付出代价不然以后更多人受害人纵容“欠钱不还”就是带坏社会风气于是必须起诉,以表明自己的态度然而,起诉的第一步就把我难住了没有身份证号无法立案啊
10月11日 下午 2:00
其他

法发〔202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加快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充分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加强执行监督,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有效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有效排除非法干预执行、阻碍执行等问题,切实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必要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精神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但是发现因不当干预、消极执行、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或者因多案存在关联,集中办理更有利于执行,或者因执行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其他法院配合的,可依法开展交叉执行。——便利性原则。“两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参照“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规范性原则。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抓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借助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辖区执行案件监管,运用交叉执行制度工具,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各层级法院监督管理责任,规范执行行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3.方式选择。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各种具体方式是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机整体,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或者递进关系。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交叉执行各种方式的内在本质和逻辑关系,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精准适用交叉执行方式。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可以协同执行。二、关于督促执行、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4.督促、指令和提级执行情形。督促执行、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上级法院可以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或者直接提级由本院执行:(1)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的;(2)案件受到非法干预的;(3)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4)需要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其他情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案件受到非法干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干预执行,案件执行困难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执行行为存在较大争议的;新类型案件具有首案效应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因素的。5.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审查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案件时,立“执他字”案件办理,办理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进行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一般应予准许。决定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应当经执行局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书并分别送相关法院。原执行法院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做好释明工作。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其他交叉执行的决定程序,参照前述规定执行。6.案件移送。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指令、提级执行案件交接工作。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指令、提级执行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移送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在相关法院立案后以销案方式结案。原执行法院移送案件前有未处置款物的,应当将未处置款物一并移交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作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新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原执行法院已经依法完成的送达、查封、评估等工作,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开展。7.执行措施。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指令、提级执行案件执行措施衔接工作,避免案件交接过程脱封脱保等情况发生。执行案件移送前,相关查控措施距期限届满不足三十日的,应当由原执行法院办理续行查控措施,并在办理完成后移送案件。原执行法院收到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决定,应当停止执行。确需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案件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后,原执行法院已采取的查控等执行措施自动转为现执行法院执行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控等手续。8.配合义务。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原执行法院予以必要协助配合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协助配合。原执行法院拒不协助配合的,上级法院应当责令其协助配合。9.异议审查。执行实施权转移后,执行审查权一并转移。执行案件被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后,当事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法院审查处理。10.再次指令。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案件日常监管,及时指导执行法院依法开展工作。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未落实督促执行意见或者受指令执行法院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执行完结的,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令辖区其他法院执行,也可以直接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一般以两次为限,经两次指令执行后,上级法院认为仍有必要继续交叉执行的,一般应当提级执行。11.终结执行。执行案件经两次指令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依法处置分配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最后负责执行的法院报作出指令执行的法院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前,可以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终结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执行措施。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最后负责执行的法院申请执行。集中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分配完毕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终结执行。三、关于集中执行12.集中执行情形。集中执行是人民法院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关联案件执行质效,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辖权,集中执行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集中执行。13.集中执行法院确定。上级法院决定集中执行的,一般应当确定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如有特殊情形,可以由上级法院或者辖区其他法院集中执行。14.案件受理和移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集中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及移送工作,有关移送程序参照本意见第6条、第7条办理。集中执行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向非集中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由相关法院告知其向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申请,当事人坚持申请的,立案后移送至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相关法院认为其正在执行的案件不宜移送的,应当层报作出集中执行决定的法院。15.集中执行方式。集中执行案件一般由同一承办人或者执行团队办理。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对于关联案件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执行,原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原执行案件已经采取的查控措施继续有效,其在先查控的顺位利益依法应予保护。集中执行法院对未并案但已经纳入集中执行的关联案件一般应当同时采取查控措施,避免因采取查控措施顺序不同,导致当事人受偿顺位不同。16.移送破产和参与分配。集中执行法院发现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分配财产。发现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依法分配财产。四、关于协同执行和执行协调17.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辖区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情况,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协同、协调下级法院开展执行工作。18.个案全面协同。具体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协同执行,调度相关法院力量配合执行法院开展执行实施工作:(1)案件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2)受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异地的;(4)需要协同执行的其他情形。协同执行案件办案主体是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人员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工作证件,按照上级法院、执行法院要求配合开展执行行动。19.协同执行法院的确定。上级法院应当统筹考虑辖区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均衡开展协同执行,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腾退房屋压力大的辖区法院。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防止因频繁、大跨度调用执行力量对辖区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20.异地执行事项协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调查财产、查控特定财产或者解除查控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督促职责,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就辖区法院办理事项协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21.人案调配。上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情况,合理配置执行资源,统一调配辖区法院执行人员到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帮助执行,或者将案件从数量较多的法院调配至数量较少的法院。22.执行争议协调的情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协调,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1)不同法院因执行管辖等发生争议的;(2)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之间就移送处置权产生争议的;(3)不同法院因事项委托发生争议的;(4)需要协调执行的其他情形。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协调处理决定。上级法院作出的协调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五、关于监督管理23.台账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筹做好本辖区交叉执行工作,建立交叉执行案件台账,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24.案件评查。上级法院要定期对交叉执行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经督促执行或者指令执行、提级执行取得实质进展的原执行法院案件。25.考核激励。经交叉执行,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对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和相关执行干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并在考评、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26.追责问责。经交叉执行,发现原执行法院和执行干警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通报批评,按照规定在考评、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六、附则27.备案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关于交叉执行的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28.施行时间。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意见、通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件:交叉执行文书样式附件交叉执行文书样式1.督促执行令(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用)2.请示(下级法院报请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用)3.执行决定书(上级法院依报请、依职权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用)4.批复(上级法院不同意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用)5.请示(下级法院报请集中执行用)6.执行决定书(上级法院依报请、依职权决定集中执行用)7.请示(下级法院报请协同执行用)8.执行决定书(上级法院依报请、依职权决定协同执行用)9.请示(下级法院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用)10.执行决定书(上级法院依报请协调执行争议用)1.督促执行令(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用)
10月10日 下午 2:08
其他

律师、律所被判巨额赔偿的6个典型案例+风险提示(件件可致倾家荡产)

来源:新则,作者:罗兵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贵阳办公室金融不良团队专职律师案例一: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司法实践中,购买了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以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将公司以及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各方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有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五洋债案”。(一)案情回顾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别公开发行“15五洋债”债券8亿元、“15五洋02”债券5.6亿元,共计13.6亿元。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之时,“15五洋债”被曝难以完成兑付。随后“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条款,两期债券本金合计13.6亿元。2017年8月10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立案调查。历时近一年,2018年7月6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对五洋建设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包括五洋建设时任董事长陈某某在内的共计20名责任人作出了处罚。至此,作为首例公募公司债违约的五洋建设,其欺诈发行也已被认定。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五洋建设在其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不具备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骗取了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上述处罚作出后,王某等487名投资者陆续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陆续受理了投资者要求五洋建设偿付本息,并要求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以及四家证券服务机构即案涉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裁判结果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募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五洋建设、陈某某、债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就五洋建设对投资者总计6.9亿余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就五洋建设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评级机构就五洋建设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后,案涉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了驳回债券承销商再审申请的裁定;2022年6月又陆续作出了驳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的裁定。至此,五洋债案所涉中介机构提起的再审申请全部被驳回。(三)本案启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政策落地,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追责,而为这些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多家中介机构,也经常要面对被认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境况。类似企业被追责已经不是个例,前述的“五洋债案”只是其中之一,无独有偶,另一起“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同时也是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例案件。这些司法裁判案例表明,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独立于发行人的第三方,应当恪守诚信勤勉的义务。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未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中介机构需要与发行人一同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具体的个案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这其中,对于项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而言,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务必做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在面临诉讼索赔时,则应当尽可能地就己方与非己方负责审核事项的专业领域向法庭作出区分,并尽可能地提供工作底稿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在自身专业领域已履行高度的注意和审慎义务,从而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图来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访问日期:2023年11月30日图来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访问日期:2023年11月30日案例二: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责任纠纷案。该案突破性地将案涉ABS纳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制范围,明确专业投资者注意义务不必然免除侵权人责任。结合事件背景,本案更是一起典型的剑指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典型判例,与证券强监管态势下要求压实“看门人”责任的趋势不谋而合。(一)案情回顾2016年7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管理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管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面值共计9.67亿的优先级证券。2016年11月,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到期后,邮储银行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都公司”)、某资管公司以及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系某证券公司)、评级机构(系某评级公司)、法律顾问(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邮储银行认为灯都公司、某资管公司以及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评级机构、法律顾问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遂诉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经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灯都公司赔偿原告邮储银行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某资管公司、评级机构、法律顾问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30%、10%、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邮储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和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三)本案启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承担着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或核验证券信息的职责,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这些机构被形象地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看门人”。律师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员,其履职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本案中,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外,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四家中介机构,都涉及虚假陈述的巨额民事赔偿,本案无疑给资本市场非诉律师同行带来深刻反思,值得警惕。图来于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官方网站,访问日期:2023年11月30日案例三:承办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被判赔案(一)案情回顾2010年5月,黄某某(原告母亲)及张某某(原告父亲)拟订立遗嘱,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由原告张某粦独自继承。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蔡某负责此事,由蔡某一人对遗嘱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收取了500元的律师费。2010年10月,张某某去世。2020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和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就案涉房屋签署《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案涉房产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了详细安排。2021年3月,张某梅(原告姐姐)起诉黄某某及原告,案由为继承纠纷。张某梅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以及该房屋因拆迁所获拆迁补偿权益份额。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上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主张应当按照《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内容由原告独自继承案涉房屋拆赔权益中属于张某某的50%。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律师见证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即认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所“见证”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并最终判决张某梅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10%、黄某某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70%(包含其夫妻财产份额50%),原告仅享有20%。原告认为,基于无效遗嘱,原告损失了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30%的份额,原告的损失明显系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及蔡某的过错导致,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1200万余元,律师蔡某对此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原告。现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没有给张某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张某某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原告依遗嘱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权利,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蔡某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案涉代书及见证遗嘱的执业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蔡某应对其本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给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所造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继承张某某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导致的各项损失金额,应以原告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即案涉房屋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份额的10%,遂最后判决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30余万元,被告蔡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启示律师见证业务,需要相当谨慎,办理不规范,隐藏着巨大风险,也会随时暴雷。本案中,蔡某仅收取500元律师费为委托人提供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因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时隔13年后律所及律师被判就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33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律师见证业务风险发生时间具有不可预期性。通过对本案事实细节分析,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律师属于专业人士,认知应当高于普通大众,且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遗嘱见证事宜的最终目的在于使遗嘱符合要求(有效),因此在遗嘱无效/瑕疵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对律师在遗嘱见证事宜上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基于此,也提醒同行律师朋友在处理见证业务时应当做到绝对的专业、规范。案例四:承办律师未替委托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一)案情回顾2016年3月4日,原告郭某某(作为甲方)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其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因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某某律师为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2016年3月14日,原告及刘某某律师向筠连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律所公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根据原告的委托指派刘某某出庭担任代理人。同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以立案受理该案,刘某某代原告郭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016年3月15日,刘某某律师代原告郭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35000元;同日,该保险公司向郭某某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2016年4月,筠连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原告郭某某诉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郭某某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6年10月19日,原告郭某某向刘某某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某某作为执行代理人。同日,刘某某律师代原告郭某某制作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10月20日,筠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的执行申请。2016年12月,筠连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该执行案件的终本裁定。原告后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律师于2016年3月8日和9日收了原告的律师费、保全费和保险公司的保函费用,却没有为原告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手续。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定水盛景”项目在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2日名下有280多套房产,但代理律师未依法为原告进行任何查封保全,导致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原告认为,现因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刘某某律师未依法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义务,且违法代理,并私人收取原告保全费和保函费用后,未替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在第一笔债务履行期前一次性转移资产,且因先行查封的债权人在执行财产分配中具有优先权,故原告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于是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借款本息逾1100万余元,并返还原告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共计7000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刘某某律师将其制作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已经递交筠连县人民法院,也无证据证明筠连人民法院收到上列文书,更未提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保全申请的证据。因此,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抗辩,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代原告郭某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不过,本案中因原告郭某某保全的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损失尚无法确定,其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属证据不足,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的该项损失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待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其未清偿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本案最后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郭某某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三)本案启示司法实践中,拟申请保全的资产因无法提供产权资料、保全对象不明、无最新的查册资料等诸多因素导致法院未同意保全的情形比较常见。本案中,因为被告律所未能举证证明承办律师将相应的保全申请、保单及保函递交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律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进一步认定被告律所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也仅仅是因为原告的借款本息损失暂无法确定而未支持原告这该部分诉请,但是对于该部分诉请,本案判决书中已明确原告可待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其未清偿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无疑对律师代理工作的全流程留痕和档案留底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委托人交代的事项,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未能做成,都应当及时如实向委托人进行反馈与汇报。就本案而言,如若实际情况是承办法官当时未同意保全,而代理律师未就该情况向委托人进行汇报,那本案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可谓不冤。案例五:承办律师失职未及时申请保全账户续冻被判赔案(一)案情回顾当事人周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并于2014年5月20日保全冻结了债务人账户700余万元。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账户冻结期限将于2014年11月19日届满,应在此之前15日申请续冻三个月。不料,因代理律师疏忽,直至2015年3月初才向法院申请续冻。当然,账户中的资金早已被债务人转走,最后诉讼案件只执行到了几十万元。于是当事人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的保全范围内的金额近600万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时间未能确定,周某某主动放弃减损措施扩大损失,以及周某某在明确知道冻结的期限和其负有续封申请的义务的情况下,周某某主张代理律所承担全额的诉讼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周某某应得本金6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冻结701万余元,但由于未及时续封,涉案保全财产已被转移,周某某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59.8万余元,法院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周某某、代理律所均确认,能及时续封,可将一审法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款项全额执行到位。法院是在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的,王某某律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一定能得到充分执行,周某某主动申请放弃恢复执行,其损失并未被扩大。因此,周某某的损失是确定的。周某某依约支付了代理费委托王某某律师代理案件,完成了其合同义务,王某某律师理应依约履行其相应的代理义务。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王某某律师清楚周某某委托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以其专业能力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并应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王某某律师因疏忽而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王某某律师是被告律所指派的,被告律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周某某实际参与诉讼保全程序,其知道保全的起始时间、对象和金额,虽未被告知保全的具体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但周某某对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等各方面因素,二审法院酌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周某某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上诉人周某某损失5613412.8元及利息。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虽就本案申请再审,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三)本案启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前,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只有6个月,续冻期限为只有3个月。彼时还不能联网查控,代理人为了一个账户余额很小甚至为零的案件多次向法院申请续冻是很常见的现象,承办法官也不得不安排两人前往银行现场办理。司法实践中,包括法官在内,对频繁的账户续冻工作其实不胜其烦。好在后来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1年,且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不过,尽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期限已经有所延长,续封工作量已大有改善,但是对于续封期限承办律师稍有疏忽大意,就可能会造成错过宝贵的续封时间窗口,最后导致代理律所及律师遭受起诉索赔,得不偿失。案例六:代理律师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败诉被判赔案(一)案情回顾2016年4月,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律师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案件最终败诉。随后,林某某一纸诉状将该律所及代理律师告上法庭,认为代理律师李某某在其中一次起诉时未到庭应诉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驳回,该律所及代理律师应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960万元及相应利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二、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某某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李某某律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495万元;四、李某某律师对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向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本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之间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因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林某某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向林某某赔偿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院认为,一审法院虽未论证酌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的具体依据,根据羊额鳗鱼场的强制拆除前的状况、相关建(构)筑物被强制拆除的具体情况,一审酌定林某某的“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元尚属合理。李某某作为林某某的代理人,系本案造成违约事实的行为人,其疏忽大意造成林某某损失。现因行政诉讼无法进行,李某某承诺自愿赔偿林某某600万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假想损失”,李某某应按照承诺履行其赔偿义务。2023年8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本案启示除了前文提及的续封时效外,开庭时间、上诉期限、诉讼时效等亦被认为是律师代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几个时间节点。本案中,因承办律师未到庭参加其此前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将该行政诉讼案作撤诉处理,导致当事人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进而导致当事人在本案中向承办律师及律所提起索赔和追偿。代理人未全面履行代理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法院判决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的教训足以向每一个律师同行敲响警钟!
10月10日 下午 2:08
其他

任前公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拟提名为省辖市中院院长候选人!

转自:安徽先锋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以下拟任人选进行公示:何淳宽,男,汉族,1977年10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宣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金宗顺,男,汉族,1967年9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拟任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职务;潘晓晖,女,汉族,1973年9月生,大学学历,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党组副书记,拟提名为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4日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口头、书面或通过举报网站反映(电话:0551—12380;邮政编码:230091;举报网站网址:www.ah12380.gov.cn)。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2024年10月8日
10月10日 下午 2:08